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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04 09:58:3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不能按期开庭,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法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