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在院党组直接领导下,由监察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受理人民群众对我院人员的违法审判,造成司法不公等问题的检举、控告和反映,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违犯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所规定的法官必须遵守的规定;
(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两个《办法》和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违犯党规、政纪的;
(四)违犯本院党风廉政制度的;
(五)利用职权办“三案”的;
(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七)徇私枉法裁判的;
(八)泄漏审判工作机密的;
(九)接受当事人请吃、请喝、请跳及财物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当事人等谋私利的;
(十一)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态度粗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十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严重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审判人员,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管辖
(一)受理对本院法官、警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反映(正副院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除外);
(二)受理对基层法院正副院长、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反映;
(三)本院各庭、科、室、队、部、总支、支部协助监察室做好监察信访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本单位法官、警官、工作人员一般性问题,在监察室的指导下可直接给予批评或警戒性教育。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方法和程序
(一)有来信来访登记;
(二)本院各单位接到来信来访后及时报告监察室或与监察室一起共同处理。
(三)属一般情况的问题,由监察室拟办处理意见,由纪检组长审定,重大问题由院党组审定;
(四)对匿名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无事实依据的,不予立案;所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轻给被反映人的直接领导阅处,重大问题线索报告院长审批;
(五)对于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受是的信访内容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办理信访
(一)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当时处理清楚的当时处理;需调查核实的,要作好计划,及时调查核实清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汇报和下达;
(二)调查核实情况要有二人共同进行,有详实的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三)对查清的问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对于不够处理条件的,适用本院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或进行警戒性教育;
(四)对问题重大、情况紧急的事件,应先行调查或边调查边汇报。
(五)保护法官、警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蓄意诬告、陷害法官、警官、法院工作人员的,要及时查清,视情处理。情节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告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诬告的法官、警官和工作人员消除因诬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信访案件调查核实后,报院党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