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错案责任确定
第一条 错案责任确定,确定错案的总原则是:
主观上确属故意或过失,程序上确属违法或实体上确属错误裁判,且确已造成了严重后果。各类案件的错案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主审人、合议庭成员、庭长、院长及审委会委员承担。
第二条 错案责任的确定,由评查办评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认为错案的,上监察室进行追究。
第二章 关于错案追究范围
第三条 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中,违法违纪办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当以错案追究责任。
(一)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足、基本事实不清草率裁判的;
(二)故意错定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出具假证,掩盖案件事实真相的;
(四)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其它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程序严重违法、错误裁判、错误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错案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有争议的;
(二)由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变化而被改判的;
(三)由于当事人、被告人自身的过错而导致错误裁判、错误执行的;
(四)由于当事人、公诉人、被告人举证不实或不提供证据,而造成错案的;
(五)重大疑难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请示上级法院提出意见的案件;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和批复判决的;
(七)其他认为不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关于错案责任划分
第五条 错案责任划分,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
第六条 案件主审人不如实向合议庭汇报案情,造成错案的,由主审人负全部责任。主审人已如实汇报案情,并提出了正确意见,而合议庭未采纳,造成错案,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负次要责任;合议庭意见一致,造成错案的,合议庭成员应负同等责任。
第七条 经过庭长或者主管院长研究的案件,如果合议庭接受庭长和主管院长的意见造成错案的,由主管院领导、庭长、审判长负主要责任,合议庭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改变合议庭意见形成错案的,由审委会负责;委员意见一致,每个委员都承担责任,委员意见不一致,由持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如实反映情况,强制措施错误,批准人负主要责任。不如实反映情况,强制措施错误,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第四章 关于错案责任处罚
第十条 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应根据错案的原因、性质、后果、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错案负共同责任的,且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奖金。
(二)对错案负次要责任的,且情节一般,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错案负主要责任的,属因错误致当事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且认错态度恶劣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对错案负全部责任,即属于枉法裁判,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且认错态度极为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办错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关系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