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司法
案件质量经评查定为不合格案件或错案的,由审委会进行质量责任确认,对负有违法审判、违法执行或渎职责任的人员,分别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廉洁司法
(1)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违者退回超收费用,并上门赔礼道歉;
(2)不得与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同吃、同出差、同休闲娱乐,违者应当回避该案,并自负相关费用;
(3)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由当事人出钱、出物的各种活动,索要的从重处罚。
三、文明司法
(1)法官开庭、执行员执行、法警执行警务应当规范着装;
(2)开庭时仪态规范,不得迟到、擅自离开审判席、接打电话或进行与庭审无关的其他活动;
(3)文明接访,不推诿,不敷衍,严禁与当事人及来访者发生争吵;
(4)讲究执行艺术,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5)不得酗酒,酒后驾车和酒后执行公务,不得参与赌博,违者依“六个严禁”、“六条高压线”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建立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业绩操守评价机制,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外,一律扣减业绩操守评价分。
本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